符合以下準則的婦女團體或非政府機構均可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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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或前身《公司條例》(第32章)註冊成立的公司;或
- 根據《社團條例》(第151章)在香港註冊的組織;或
- 法定團體或按法規在香港成立的團體;及
- 有關公司/組織/團體必須具非牟利或慈善性質。
以下常見問題只供參考。有關婦女自強基金(基金)詳情,請參閱相關申請指引:一般計劃及專題計劃-婦女參與社區服務計劃及專題計劃-粵港澳大灣區交流計劃。
符合以下準則的婦女團體或非政府機構均可提出申請:
申請機構可提交紙本或電子申請:
所有重複、使用非指定申請表格、逾期遞交、以電郵或傳真方式遞交的申請概不受理。
如天文台在截止申請日期當天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期間發出黑色暴雨警告或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信號或「極端情況」公布,則截止申請日期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天下午五時。
在一般情況下,申請機構會在截止申請日期後約三個月獲書面通知申請結果。申請機構除非接獲婦委會的書面通知,告知申請已獲批准,否則不得視為成功獲批資助。
以婦女事務委員會(婦委會)發出的「撥款通知書」所載的生效日期起計三個月內開展有關活動。
可以。申請機構須就一般計劃、交流計劃及婦女參與社區服務計劃分別提交指定的申請表格。申請機構須詳細考慮是否具有足夠能力同時按申請表所述的詳情推行多個項目,以及項目是否切實可行。
機構負責人須為獲資助機構授權或根據有關條例(例如《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 622 章))獲授權代表該機構的人,並為獲資助項目的負責人,負責簽署「撥款接納書及預支撥款申請書」、「保證人承諾書」(如有)、監督項目的推行、監察資助款項按核准預算妥善運用、於使用資助款項時奉行節約原則等。
獲資助機構必須就每個項目委任一名項目主管,負責推行獲資助項目、遞交有關項目的各項報告,與秘書處聯繫和匯報項目的進度及成效等。
獲資助機構亦須授權合適的機構人員為獲授權人,以協助項目的推行。
機構負責人或獲授權人與項目主管不得為同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