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分為一年期和兩年期。獲資助機構必須於「撥款通知書」所載的生效日期起計分別於12個月內和24個月內完成一年期和兩年期的計劃。
常見問題
一般計劃
每項一年或兩年期項目的資助上限分別為港幣40萬元及港幣80萬元,而最終撥款額會以政府/婦委會認為合理的金額為準。
申請機構只可就每份申請選擇一個主題。如欲選擇多於一個主題,則須就每個主題分別提交申請,而每份申請必須切合相關的主題。每間合資格的申請機構每輪提交的申請數目不設上限,但申請機構必須證明完成每個計劃的能力。
為鼓勵更多婦女參加獲資助項目,婦委會會考慮資助申請機構在婦女參加項目時舉辦的有益身心兒童活動(如為兒童安排班組活動等)及看管兒童的開支。
婦委會會按下列各項因素,考慮及決定每一輪申請的優次:
- 申請機構(包括合辦機構)的背景;
- 項目的內容及安排;
- 項目的財政安排;
- 參加者目標群組及宣傳推廣;
- 項目的預期成果、主要成效指標、衡量表現和成效評估的方法/機制等;
- 風險評估及應變方案;以及
- 婦委會認為相關的其他因素。
一般而言,一般計劃的項目如涉及興趣小組、康體課程或類似活動,或與申請機構過往獲基金資助的項目內容大致相同,其優次會較低。
另外,就兩年期的項目,如推行期內的活動重複(例如在兩年內於同一地區舉辦多個內容相同的培訓課程),基金一般不會考慮第二年的活動撥款申請。
如項目包括以下因素,則可獲優先考慮:
- 項目具擴展性,即能透過複製其成功策略來擴展,以惠及不同群組的婦女;
- 參加者群組涉及青年、專業人士、少數族裔人士、新來港人士或殘疾人士(請在申請表格丙部註明);及
- 項目屬全港性。
獲資助機構的負責人/項目主管/獲授權人/受薪職員可以擔任活動的導師/嘉賓/講者,但不得收取酬金。
為推行獲資助項目向參加者提供服務而令其直接受惠之全職/兼職員工的相關薪津開支(包括現職員工因推行項目而引致的逾時工作津貼及聘用員工所涉及的強制性公積金供款的開支)可納入項目預算內,並視為項目開支。
但薪津開支不得多於項目核准撥款總額的30%,而實際資助額將根據獲資助項目核准的資助總額作相應調整,並不會超出上述的上限規定。該全職/兼職員工必須由獲資助機構聘用和支薪。秘書處有權要求機構就員工薪酬開支預算提交說明,包括但不限於員工的具體職位及其職責、該開支對達成項目目標的必要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