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為期最長一年。獲資助機構必須於「撥款通知書」所載的生效日期起計12個月內完成項目(包括出發前活動及回程後的總結活動)。
常見問題
專題計劃 - 粵港澳大灣區交流計劃 (交流計劃)
每項交流項目的資助上限為港幣12萬元,而最終撥款額會以政府/婦委會認為合理的金額為準。
申請機構須自行設定一個主題,如了解大灣區的科技創新、認識當地的婦女發展項目等。
不可以。每間合資格機構只可於每輪申請就交流計劃提交一份申請。
可以。申請機構可就自定的主題舉辦一系列交流團,即在推行期內的不同時段舉辦交流團。然而,就同一機構同一日出發前往同一個目的地的交流團會被視作一個交流團。
交流項目的參加者須符合以下條件:
- 年齡為 18 歲或以上的婦女(以出發當日計算);
- 持有效香港居民身份證;以及
- 在過去一年內(以出發當日計算),未曾參加過基金資助的任何粵港澳大灣區交流計劃下的交流項目(不論是否由同一機構主辦/合辦)。
合資格參加者在交流團出發前須簽署聲明及同意書,確保符合資助的資格。
申請機構可擬議多於3日的交流團,惟超出3日的所有相關開支將不會獲得撥款,即每名參加者最高可獲3日(包括來往交通時間)的資助。
婦委會會按下列各項因素,考慮及決定每一輪申請的優次:
- 申請機構(包括合辦機構)的背景;
- 項目的內容及安排;
- 項目的財政安排;
- 參加者目標群組及宣傳推廣;
- 項目的預期成果、主要成效指標、衡量表現和成效評估的方法/機制等;
- 風險評估及應變方案;以及
- 婦委會可能認為相關的其他因素。
如交流項目包括以下因素,則可獲優先考慮:
- 能夠提供境外接待單位的意向書;
- 活動包括參訪政府機構或一般不可探訪/參觀的有限制的參訪點(請在申請表格註明);以及
- 參加者群組涉及青年、專業人士、少數族裔人士、新來港人士或殘疾人士。(請在申請表格註明)
每個交流團的合資格參加者須不少於20名。